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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科尸检制度

时间:2009-07-23 03:08|来源:实验室前沿| 分享|点击:


1、尸检应由临床医师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单,申请单内所有项目应详细填写,经所在科室主任及死者家属签字,经院长或医务部批准,方为有效。并由申请科室持申请单到财务科办理有关手续后,及时送交病理科。
2、检验的尸体应在死亡2小时后进行,在死亡2小时后则应及早进行,以免尸体发生过多的死后变化,影响病理诊断结果。一般死亡超过24~48小时,有尸体腐败现象,不宜解剖。
3、检验的尸体涉及法律案件者,原则上应由法医剖验。如遇特殊情况,应受司法机关的委托,并提供死者生前的社会情况调查,报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接受。尸检报告交委托单位。不与死者家属发生直接联系。
4、对有医疗纠纷的病例,临床应提供详细的病史及其它有关情况,并了解死者亲属的意见。必要时与有关人员进行讨论,提出解剖目的,使剖验人员心中有数,以便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诊断。解剖结果,以尸检报告书为准,并将此报告交院医务部。
5、病理医师接到尸检申请后,立即编号登记,并及早进行剖验。尸检前必须核对死者姓名,年龄,性别无误后,方可进行。同时详细阅读死者的病史和临床医师提出的要求,以加强尸检的针对性。
6、尸检完毕24小时内写好尸检记录,并根据肉眼所见作出大体解剖诊断。一般在一个月内经组织学检查后发出最后的尸检报告。报告发出后,全部资料及时归档,并清理大体标本,除保留有科研,教学价值外,一律交后勤部焚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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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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