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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时间:2010-06-11 04:48|来源:实验室前沿| 分享|点击:


1.参照“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医院进行管理,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要求的相关规定进行日常诊疗和临床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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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成立“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医院院长担任医院生物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临床各科室主任为生物安全管理责任人,并且列为各临床科室医疗质量考核内容,发现问题按照“医疗质量追究制度”进行处理,在特殊疾病传播时期,参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作为医院医疗业务的核心内容。
3.   医院检验科只设置从事一般临床开展的检测和诊断的微生物室,不得用于其他实验活动,不得从事含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和临床检验项目。
4.   每年定期对检验科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从事微生物检测的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5.   所有临床实验检测一律在微生物室内进行,工作场所要保持卫生,各种操作排列有序,注意窗户密闭,防止污染,严格保管传染菌种。
6.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确保报告准确无误。普通微生物标本要保留到出报告结果的两天后方可处理,特殊微生物标本经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销毁。
7.   发现和怀疑由第一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所致疾病时,立即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并在两小时内上报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疾控中心的统一部署下处理。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进行现场消毒,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并进行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8.   检验科主任承担微生物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9.   医务科和护理部承担全院各临床科室生物安全检查和工作安排。每季度一次组织全院医务人员进行微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并且将考核内容纳入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
  检验科主任定期将医院生物安全临床检测情况上报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业务院长每月对检验科的工作正常秩序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向全院通报;并且定期向市卫生主管部门上报医院生物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Tags: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处理细则
责任编辑:何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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