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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检留样管理办法

时间:2010-01-20 08:46|来源:实验室前沿| 分享|点击:


1.目的:建立留样观察中各种留样管理办法。

2.范围:化验室。
3.责任:化验员、留样管理员。
4.内容:
4.1留样包装应与市售品一致,贮存场所的环境温度、湿度与产品标签所述一致。
4.2每盒(瓶)留样均应贴上留样证,注明:品名、规格、留样日期和抽样人等。
4.3各种留样均应保存至规定的留样期限。各种留样的保存期限如下:
4.3.1一般药品留样保存期限为质量负责期后一年,入未制定负责期,则保存期限为四年。
4.3.2有效期的药品留样保存期限为有效期后一年,自生产之日起开始计算;
4.3.3半成品(中间体)的留样期限为该批原辅料或中间体全部使用完毕,制成产品并经检验合格后为止。
4.3.4原辅料的留样期限同半成品(中间体)的留样期限。
4.3.5有特殊要求(如留样观察、长期稳定性试验等),按质监部通知的时间内留样。
4.4留样由质监部专人保管,并建立留样台帐,定期登记清理。
4.5留样应按品种、批号、年份分类存放,留样室的温、湿度应予以记录。
4.6当接到用户投诉产品质量问题,检验结果作仲裁分析或生产出现异常等情况需动用留样进行分析时,应随时能够调用留样。
4.7期满后的留样,作废弃处理。
Tags:管理办法,期限,保存,中间体,各种,负责,药品,湿度,产品,
责任编辑:何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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