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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检验实验室的法律地位

时间:2010-08-02 05:39|来源:实验室前沿| 分享|点击:


     按照ISO/IEC导则25 第四章:组织与管理"条文中规定"实验室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这是实验室管理要求中最重要的一个要素。我国医院的临床实验室都不是独立法人单位,但是是医院这个法人单位的组成部分,虽然临床实验室不具有独立法人,但实际上仍具有相对独立建制。检验科或实验室主任都是医院法人代表,即院长聘任并任命的,成为实验室最高管理者,他有责任保证实验室相对独立性。只有这样,实验室的技术及业务工作才能不受干扰,公正地,科学地做出检测结果。这不仅要求临床实验室对病人高度负责,也表明实验室要对自己做出检测报告负法律责任。
  目前国内检验界专家提出将临床检验管理列入国家立法。美国临床检验法规(CLIA)于1967年第一次由美国国会通过,1988年修改(CLIA88)。内容包括:检验科的注册登记,认可和评审,行政管理,参加室间调查,病人标本管理,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检验人员的要求和考核,现场检查等。我国已经成立了全国临床检验标准化委员会(NCCLS),并初步制定了临床检验标准化文件,即《临床实验室质量保证(QA)的要求》和《临床实验室质量控制(QC)的要求》两个文件,标志着我国检验医学已开始走上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2009年将ISO15189同等转换的CNAS-AL02 2008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文件已经发布,标志着我国临床实验室管理已经走向法制化轨道。 本文来自实验室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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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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