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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

时间:2009-12-25 14:38|来源:卫生部| 分享|点击:


(三)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面部重度毁容;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 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 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10、肝缺损2/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13、膀胱全缺失; 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2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2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
(四)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中度智能障碍;2、难治性癫痫;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8、舌缺损大于全舌2/3;9、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14、肝缺损2/3,功能中度损害;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17、小肠缺损2/3,包括回盲部缺损;18、全结肠、直肠、肛门缺失,回肠造瘘;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2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3、双前臂缺失;24、双下肢瘫; 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2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30、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三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一)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4、面部轻度毁容;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 cm2;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8、鼻缺损1/3以上;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12、胃缺损3/4;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15、脾缺失;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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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实验室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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